第三十条

有效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本市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安全生产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