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并实现企业、监管部门以及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