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风险防控第二十一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异样情形进行提示、汇总和分析,并作为采取后续监管措施的参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接入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视频图像和监测数据进行跟踪、分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