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应急管理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安全防控需要,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推进韧性城市建设。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对于列入国家和本市淘汰目录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本市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审批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引进和准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