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