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管理:(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档案;(三)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四)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档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