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档案;

(三)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四)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