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符合长期有效的保存要求。档案馆应当落实电子档案长期保存要求,确保馆藏电子档案长期有效保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