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保护措施;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

发现红色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