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红色档案认定,指导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

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在发掘、整理、研究中发现新的红色档案,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符合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的红色档案,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红色资源名录予以保护。

鼓励和支持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红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促进档案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