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二条有效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档案馆将寄存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寄存者的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