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档案馆将寄存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寄存者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