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经鉴定可以销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