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征集、收购重要、珍贵的档案,通过口述历史等方式采录档案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档案资料,对具有重要、珍贵价值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