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业务培训,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岗位、人员的职责,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