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纳入归档范围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由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