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实施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档案专家库,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人才队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