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