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以及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多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载体形式的档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