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以及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多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载体形式的档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