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指导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