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城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