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