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