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