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进行信息资料录入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相应的档案信息资料。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在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信息资料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入廊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将相关档案信息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以及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报送、移交的档案信息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要求。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