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具备协商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

综合管廊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