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相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地下管线入廊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法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入廊手续。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