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综合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及时劝阻综合管廊内擅自开工、未按管廊保护方案施工等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

(八)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