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三)损坏或者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警示标志;(四)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五)擅自向管沟、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