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

(三)损坏或者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

(五)擅自向管沟、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