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稳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