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