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地下管线确属无法拆除的,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