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地下管线确属无法拆除的,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