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按照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警示标志和各类管线标识。地下管线缺失、破损、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