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按照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警示标志和各类管线标识。地下管线缺失、破损、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