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管线工程项目移交给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