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管线工程项目移交给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