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