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地下管线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或者道路挖掘许可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委托依法确定具备资质的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竣工测量单位;测量费用纳入相应工程投资。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