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设置安全警示设施;依附于道路建设的,还应当按照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进行施工;
(二)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施工;
(三)设置施工标志牌,标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文明施工,采取扬尘、噪声防治措施以及生态保护措施;
(五)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及时通过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及权属单位;
(七)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相关测量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