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产品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
(三)本条例所称信用记录,是指能够客观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为信息;
(四)本条例所称信用档案,是指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的集合;
(五)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的,记载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反映信用主体基本信用状况的书面报告;
(六)本条例所称信用报告,是指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记载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分析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