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和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经费保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