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催促提供;经催促仍不提供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