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