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