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