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其中,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称为公共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统称为非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