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终端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