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本辖区分散式饮用水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检查,并将检测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供水单位。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