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有效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做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