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有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本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不列为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告知提名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