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储备土地供应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