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地储备应当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机关。

县(含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城六区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土地储备机构受本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土地储备的日常具体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