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